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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出口退运”,与内销业务发生退货,因其涉税流程有特殊性,所以有不同。出口货物是涉及退税或免抵退的税收政策,有较多企业咨询,现根据相关政策,对税收方面涉及“退运”的程序,综合整理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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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货物退运的涉税处理总政策:
      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发生退运的,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再出口,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为进货凭证,与其他出口凭证一起,申报办理退税。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对出口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发生退运后再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退运证明按规定期限核销。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办理的手续: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四)发生退运关单对应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五)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税源管理二科(原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且企业将已退税款返纳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外贸企业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退税时提供);
      (四)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红字《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的《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但会计业务已作出口,现发生退运,该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已作出口免税申报,而未作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收入发生退运,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当外贸企业办理未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不用补税;若办理已办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则要先补税。
      五、“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的退运复出口办理的手续
      公司“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的退运,原出口报关单黄单被海关收取,返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打黄白单,直到出完退运数量时,才返还原出口报关单,
      请问:当货物退运以及返工后复出口时,免抵退申报当如何处理?
      答:若公司该笔出口销售已作申报的,应在发生退运的当月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企业在复出口时,若海关无重新出具新报关单的,应凭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报关日期之日起9O日内申报免抵退税。
      六、出口退运,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的处理
      近期公司发生了出口退运业务,已到国税办理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但是到海关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发现实际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因此海关不予办理退运手续。请问:我能否重新到国税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答:出口企业出具退运证明后,发现实际退运与退运明数量不同,应到退税部门先作废原来退运证明,再重新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七、“退换”的处理。(即退运返修。)
      我司是外资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去年出口货物一批,但由于质量问题于今年退运返修。
      按海关规定在办理退运时已在进出口退税分局进行备案,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并于货物进口后到进出口退税分局核销该批货物,同时在上报“免抵退税报表”时作冲减单证齐全销售处理。
      现请问:如果我这批货物再复出口的话,是否要有“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作为单证齐全,该销售是真正具备“免抵退”销售条件呢?
      答:货物退运后复出口的,需按正常出口的手续办理免抵退税;
      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出口企业可凭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5、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
      八、发生出口退运的,如何开发票?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如发生退运的,应按规定开具负数的《出口商品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九、《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进行“证明”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税源管理二科受理股单证办理岗,办理《退运证明》的核销。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海关已加具退运意见,并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红字)(税务机关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3)该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联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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