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运维修货物
什么是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原状复运进境”和“原状复运出境”是指退运货物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出口退运申报需要的单证如下:
1、原出口报关单证(必须原出口经营单位抬头申报免税退运进口);
2、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证(发票、箱单、申报要素、提单等)
3、双方退运协议(中英文版,有签字和盖章)
4、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5、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退运情况说明,注明质量不符,并且列明质量不符的详细情况;
7、其他海关认为需提交的资料,如外汇管理类别证明。
注意事项:
1、注意装货的包装安全、木包装的消毒(IPPC)
2、退运货物虽然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3、如果退回货物是化工品,特别是危险品,则必须满足危险品进口要求。
4、退运货物虽然以原出口单据作为申报依据,但有的退运货物只有部分退运,还有的货物会重新包装,所以申报时要注意。
5、如果是法检商品,企业要申报属地检验。
6、退运货物一般情况下海关都会查验,所以企业要特别注意
7、退运货物的数量、重量,不可超过原始出口的数量和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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