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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仓储货物的管理要求

发布:2024-03-29 14:50,更新:2024-11-22 08:00

海关对保税仓储货物的管理须知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保税仓储货物进仓


(1)经海关批准,下列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有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a.海关规定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汽车、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等;


b.按规定须提供许可证件而企业不能提供的货物,如易制毒化学品、军民用化学品、废旧物资等;


c.申报进仓货物超经营范围的;


d.申报进仓货物超仓储能力的;


e.申报进口备料仓库的保税货物超企业年加工生产能力。




2.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


(1)保税仓库申请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 单加工,须事先填制《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提出。


(2)主管海关审核后,在《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审核表》“海关审核意见”栏批注是否准予开展简单加工业务的意见,并签发给企业。


(3)保税仓库须在对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审核表》加注加工情况,交回主管海关。




3.保税仓储货物存放期限


(1)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办理延期手续应递交单证:


a.延期仓储协议;


b.《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3)经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海关签发《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审核表》。


(4)对超过规定的存储期限三个月仍不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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