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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海关对转厂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2024-08-16 16:40,更新:2024-09-17 08:00

海关对转厂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管监和征免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厂加工的,应当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将转厂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调回本企业。」
同时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成品或是半成品,如不直接出口而卖断,转让给另一承接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当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者生?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从前述规定可知,在海关正式法律上的转厂之意义,与厂东一般台商所称的「转厂」是不同的,而海关正式对「转厂」的名称叫「结转」。笔者去年底在海基会演讲,有位元台商问进口设备卖给另台商之「转厂」要不要补关税?其更是将转厂这名词,用在免税进口设备监管之移转。

海关「转厂」作业在税务上又被称为「深加工」及「间接出口」。根据北京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装配出口的,在向当地海关办理「深加工、二次保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後,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的,应提供由海关出具的「深加工两次保税、国内料件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发票、海关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转出料件核销手册、再加工装配合同等给税务局。至於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非三来一补之法律型态)方式收取工缴费,可申请免增值税,但应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合同、收汇凭证。

为加强间接出口免税业务的管理,中国国家税务zongju要求,对间接出口?品免税,应建立税务机关之间业务联系制度。各区县分局及直属分局,应在办理完「间接出口」免税审批手续的同时,将间接出口企业免税情况填写「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附加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通知移送给承接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过在实务操作上,又很多地方根本不如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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