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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出口贸易中的保税退运货物问题

发布:2024-09-06 15:08,更新:2024-09-16 08:00

随着我国产品遭受各种环保和技术等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国外客户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要求更加严格,导致出口商品因未达到出口国相关标准而遭遇退运。出口产成品退运进口主要有三种贸易方式,分别是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和4400)和修理物品(代码13001。退运货物监管方式是报关中应用范围广的退运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出口货物退运相应办理手续,便于报关员在报关中少犯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退运货物要求



退运指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退运货物(4561)常用于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退运。该贸易方式不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不需提供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原出口成品手册已结案而且退运产品不需再复出口,也可以选择退运货物贸易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有三个方面要求:,“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二,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三,“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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