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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税区,保税区仓库功能,保税仓储

发布:2024-09-07 10:50,更新:2024-11-22 08:00

一、保税仓储
是指使用海关核准的保税仓库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储行为。保税货物主要是暂时进境后还需要复运出境的货物,或者海关批准暂缓纳税的进口货物。保税仓储受到海关的直接监控,虽然说货物也是由存货人委托保管,但保管人要对海关负责,入库或者出库单据均需要由海关签署。

保税仓储一般在进出境口岸附近进行。在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下,保税仓可以设在保税区外,海关下放部分操作程序,由三方物流企业自主管理,海关可以随时查看保税仓的库存情况,对保税仓实行监管。


二、保税仓库
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立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三、货物范围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四、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仓储业务;

(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低为1000万美元;

(七)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八)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九)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十一)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二)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低为2000平方米;

(十三)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低为5000平方米;

(十四)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低为2000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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