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海关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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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流程:
1、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外商准备各种单据(产地证、卫生证等);
3、预付货款,外商发货;或外商先发货,后付款;
4、到港提货,报检,报关,缴纳相关税费,货物放行;
5、进行法检,标签审核,送样或抽样检验;(检验与抽取样本要求略)
6、商检出具卫生证书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作业指导书
1. 依据
为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深圳市鑫运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程序、合格判定与结果处置等。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一般贸易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
3. 检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以及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
4. 术语和定义
4.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4.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4.3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4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4.6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7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8 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4.9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4.10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4.11 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4.12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内容的合格评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