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3.2万平深圳保税区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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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税仓库的设立
(一)保税仓库设立的基本条件
1.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3)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低为1000万美元;(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进仓货物管理
1. 允许进仓货物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2. 禁止进仓货物
(1)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2)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3)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3. 货物进仓办理流程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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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仓货物管理
1. 出仓货物范围
(1)运往境外的;(2)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3)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4)转入销售的;(5)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出库货物范围
(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该免税范围不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维修用零部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税的除外;(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3. 货物出仓办理流程
(1)出库运往境内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对于出库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2)出库复运境外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三)仓储货物管理
1. 保税仓储货物,未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企业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 .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4.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货物流转管理
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各自在其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五)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保税仓库申请保税仓库货物延期的,须提供以下单证:(1)申请延期报告;(2)申请延期货物清单,清单应包括原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存放库位等;(3)其他必要单证。
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企业逾期3 个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保税仓库货物申请放弃处理的,仓库主管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2月28日,欧盟委员会(EU)2021/2315号法规正式实施,该法规对水产品类别和残留物监测方案进行了细化,取消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鳍鱼产品(如鱼子酱)、软体动物类产品的对欧盟出口资,自2017年就有鱼子酱等产品出口欧盟的湘西花垣县鲲海食品公司因此遭受重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