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出口货物退运返修流程
出口货物退运返修 退运维修 保税维修 海外退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
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已经出口的货物复运进境要免征进口税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退运是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二是要在出口货物要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三是原状退货复运进境
1、出口货物一般退运原因—“品质或规格” 原因
“品质或规格原因”指货物本身质量、品质、成分、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不符合贸易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对品质或质量的相关要求,或由于贸易国设定的贸易壁垒而造成的退运的。
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一般退运的范围:
①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在合同规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的
②由于买方延迟履行合同造成拒绝收货而退运的
2、一般退运货物适用的时间期限—“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1年的起算日期为海关实际“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日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所以,如果办理退运的货物,时间区间超过1年,则无法按照“一般退运”办理手续。
3、一般退运前提条件—“原状复运进境”
即办理退运手续时的进境货物的货物形态与原出口的货物形态必须保持一致,未进行任何的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