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余料结转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加工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入的登记手册,且转入手册料件备案数量或剩余的备案数量大于申请转入的剩余料件数量;
3、剩余料件申请转入的是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登记手册;
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项下另一加工厂的,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缴纳)。
二、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资料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海关核发
海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签注意见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三、审批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转入、转出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填制好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余料证明;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转入、转出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填制好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余料证明;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五、以下情况可以进行余料结转:
(1)、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因改进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余料,经主管海关批准的;
(2)、海关在审核时发现企业单耗过大,修正单耗后产生余料,经主管海关批准后进行余料结转的;
(3)、加工贸易合同未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经主管海关批准企业申请将其进口料件转入该企业其他加工贸易合同继续加工复出口的;
(4)、企业走私违规,海关处理后准许其进口的料件转入同一企业其他加工贸易合同继续加工复出口的。
余料结转一般出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进口料件出现数量倒挂,也就是进口的料件总数多出出口总数的总耗,多余的部分需要结转到其他手册;
2、手册执行完毕后,料件出现剩余,为了正常核销手册,需要将剩余的料件进行结转到其他手册;(出现剩余的料件也可以进行内销缴税或其他处理)
3、合同终止,料件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