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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进口食品海关处标签备案

更新时间:2024-10-0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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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税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1.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食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食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食品可追溯、缺陷食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2.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材料

  a.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b.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c.进口食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d.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e.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仓储库房平面图、房产证明材料或者租赁合同)

  f.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g.其他相关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X月X日起,取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主管海关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或者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一经确认,依法对进口商实施处罚。

  四、进口展示品、样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的预包装食品、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六、《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X月X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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