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出口货物退运的手续问题
关于出口退运的手续问题
一、 关于出口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1、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面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见附件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九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2、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额手续。
3、若属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并,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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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问题 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时,退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持海关签发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外汇局签发的备案登记表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手续。
1、对己付汇进口货物退运必须先由进口商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签发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在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编号)。原进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2、进口商在办理末付汇的进口货物退运时,海关按以下办法处理:
3、对进口货物全部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留存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签发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 4、对进口货物中部分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在原进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迟运的数量、金额后退回申报人,留存复印件。同时签发一份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原进口商凭海关批注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三、进出口商应将有关进出口退运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与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证一并保留五年备查。 四、在办理进口货物的退运手续时,原进口商及发货人应提供海关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进出口商在办理进出口货物迟运手续时,如发生漏报、瞒报、伪报货物退运情况,构成逃汇、套汇、骗汇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传统退运返修方案的复杂性,许多企业更加倾向于全新的保税区退运返修方案。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这个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深圳保税区退运返修流程:
1、返修货物退运到香港(散货退运到香港仓库,整柜可以考虑到盐田港);
2、我司安排中港车经皇岗口岸转关深圳出口加工区或者盐田港提柜封关到深圳出口加工区;
3、在加工区宝通取IC卡捆绑后等系统放行后入我司仓库;
4、我司提供场地,客户备齐物料及工具,并安排工程师及工人过来检测维修或者由我司生产部门代工;
5、维修好后,依客户需求安排重新出口到码头口岸或者香港仓库。
并没有限制进出口国家区域都要一样的。而且可以分批复出口,可以跟国内一般贸易报到保税区的货物拼箱走。